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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877太阳集团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

来源: 作者:liyanyan发布时间:2021-12-16


 


 

第一章  总 则

第一条  为落实依法治校工作,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、保障学校教学秩序,依法处理教职工的合理诉求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 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教职工。

第三条  教职工提出申诉,应当依法行使权利,以事实为依据,不得捏造事实、诬告、陷害他人。

第四条  受理和处理教职工申诉事项,应当坚持合法、公正、公平、及时的原则,依照规定的权限、条件和程序进行。

第二章  组织机构

第五条  学校成立“教职工申诉委员会”(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),受理教职工申诉工作。

第六条  申诉委员会由9名委员组成,包括主任1人、副主任2人、教职工代表6人。

主任由分管学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担任,副主任由党群工作部和组织人事部负责人担任,教职工代表包括学校专职教师、行政人员、辅导员代表,需至少2人具有法学背景。

第七条  申诉委员会的职责

(一)审议申诉人资格及其申诉事项,决定是否受理申诉。

(二)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,做出申诉处理决定。

(三)向申诉人及原决定部门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,并监督申诉处理决定的执行。

第八条  申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,挂靠校工会,主要负责教职工申诉事项的受理和调查,并向申诉委员会如实汇报调查情况。

第三章  申请与受理

第九条  教职工认为学校或学校二级单位在聘任考核、福利待遇、评奖评优、工作量计算或处理处分等方面侵犯其合法权益,且经该部门复核仍存有异议的,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。对不符合本条规定的申诉,申诉委员会不予受理或驳回。

第十条  提出申诉的期限为15日。申诉人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所申诉事项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。

第十一条  申诉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,申诉书应当包括申诉人基本情况、被申诉人基本情况、申诉事项、申诉理由及要求等等。

申诉书一式三份,通过当面提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诉委员会办公室。

第十二条  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,依据本办法进行审查,区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:

(一)符合申诉条件的,决定受理,并且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。同时要求被申诉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书面答辩意见。

(二)不符合申诉条件的,不予受理或驳回,同时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。

(三)对申诉申请书未阐明申诉理由和要求、或申诉材料不齐备的,应当一次性通知申诉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和期限,逾期未补视为放弃申诉。

第十三条  申诉委员会对申诉做出处理决定前,原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。申诉一经撤回,申诉受理即行终止,并且原申诉人不得以相同理由再行提起申诉。

第四章  申诉处理

第十四条  申诉委员会在受理申诉申请后,由办公室负责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,并向申诉委员会汇报调查结果。接受调查的有关部门和个人有协助调查的义务,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。

第十五条  申诉委员会对申诉申请书、被申诉人的答辩意见及办公室调查结果进行审核。分情况进行处理:

(一)如事实清楚、情节简单,可以采用简易程序直接做出处理决定。

(二)如情况复杂,申诉委员会可以组织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召开听证会,申诉人和被申诉人有权在听证中进行陈述和答辩。

第十六条  根据调查事实,申诉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决定:

(一)对于原决定的管理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,适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正确、事实清楚的,维持原决定;

(二)对于原决定事实清楚,但涉及管理行为存在着程序上的不规范(缺失),经查决定正确的,维持原决定,责成原决定部门做出情况解释并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;

(三)原决定事实不清、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、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适用不当或相抵触的,应变更或撤销原决定。

第十七条  申诉事项处理应当自申诉委员会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。

第十八条  申诉处理决定由申诉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送达申诉人和原决定部门。因申诉人无法联系不能送达或拒收的,应当通过学校网站或有关媒体公告送达。

第十九条  申诉期间,原决定继续有效。

第二十条  申诉处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:

(一)与申诉人或者原决定部门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的;

(二)与申诉事项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;

(三)与申诉人或者原决定部门负责人有其他关系,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。

有前款规定的情形的,申诉人或被申诉人有权要求其回避。

第二十一条  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后,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

处理。重新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,除有新的违纪违规事实以外,也不得作出更加不利于申诉人的处理。

第五章  附 则

第二十二条  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,由学校授权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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